【头条】襄汾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查处一起妨害公务案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1-10-01

  3月12日16时左右,襄汾县公安局交警队四大队干警在襄汾县市区御景紫苑东大门口道路巡查值勤时,席某某某(男,襄汾县南辛店乡人,有案底)、徐某某某(男,襄汾县南辛店乡人,有案底)喝醉酒经过这里,对已经巡逻的公安民警谩骂、扭打,比较严重干扰了交警队的常规稽查主题活动。出警后,新城派出所分配公安民警快速赶赴现场,将该二人带到所内了解调研,该二人对其喝醉酒干扰交警队的常规稽查的客观事实屈打成招。

  现阶段,襄汾县公安局已依法对席某某某惩处治安拘留十日处以处罚500元的行政许可,对徐某某某惩处治安拘留七日的行政许可。

【头条】襄汾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查处一起妨害公务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告诫或是二百元下列处罚;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之上十日下列拘押,能够处以五百元下列处罚:

  防碍党政机关工作员依法扰乱公共秩序,是对我国一切正常管理方法运动的干扰,也是对公共秩序的毁坏。每一位中国公民都理应提升遵循社会秩序和维护保养信息安全的主动性,在碰到稽查人员依法扰乱公共秩序时,理应紧密配合,如对稽查有质疑,能够向有关部门开展反馈和投诉,不要在当场有偏激和不明智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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