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手抄报:溢油影响整个海洋生物链(2)

来源:网络整理发布时间:2015-06-05

  对于重大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海洋环境专家持更为悲观的态度,他们认为溢油事故会对渤海生态系统造成中长期影响,特别是海底油污难被稀释和自净,会对底栖生物造成危害,进而影响整个海洋生物链。

  “环保局不下海,海洋局不上岸”

  国家海洋局发布的《2013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3年我国海洋环境状况总体较好,但陆源排污压力依然巨大,近岸局部海域污染严重,未达到第一类海水水质的海域面积为14.4万平方公里,呈富营养化状态海域面积约6.5万平方公里。严重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黄海北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江苏盐城、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等近岸海域,主要污染要素是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

  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研究员孙培艳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海洋环境污染源80%以上都来自陆地,包括河流带入、沿海养殖业和工业污染物排放等,因此必须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并监管确保陆源入海排污口达标排放。

  但部分基层海洋与渔业部门向记者反映,陆源污染物排海控制和监管面临“环保部门不下海,海洋部门不上岸”的困境。海洋管理部门只能监管到“入海排污口”和“海洋倾倒区”,对来自上游的河流难以监管。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也只能监管当地河流,对跨界河流束手无策,入海河段监管又与海洋部门界定不清。

  专家认为,“环保部门不下海,海洋部门不上岸”的管理格局和行政区域分割的障碍亟待破解,形成统一、协调的海洋污染物治理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执法体系。

  对于溢油事故,也要打破船舶溢油归海事部门管理,钻井平台溢油归海洋部门管理的格局。同时,应加强船舶溢油风险防控,增强海上交通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并加强对沿海炼化企业和钻井平台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

  此外,海洋法律专家指出,海洋环境保护法自1999年修订后再没有修订过,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后,受害者如何索赔、海洋生态破坏如何修复等内容缺乏配套规定和法律依据,亟待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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