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谈恋爱 家长状告学校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12-03-13

 读初中的儿子“谈恋爱”,不得不转入另外一所学校。家长为此质疑学校未尽到管理教育责任,要求退还有关费用36500元。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日前审结这起教育合同纠纷案。学校因未履行相应的管教义务,被判决在扣除学生实际就读期间应交纳的有关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27500元。

  小张(化名)入学时,向学校一次性交纳小学四年级至高中三年级的有关费用54000元,并与学校就中途退学、转学等情形如何处理这笔费用签订了协议。在初二时,小张与同校女生发生早恋情形,学校在发现小张早恋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也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对他进行相应的辅导、教育。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小张早恋后,由于学校未履行相应的管教义务,影响到了小张身心的健康发展,学校应当允许小张转学,在扣除小张实际就读期间应交纳的有关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龚甬钰 姚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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