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野生动物保护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09-08-16

我国在保护野生动物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尤其是在1988年11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这是我国保护野生动物事业上的一件大事,自此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实施科学管理的新阶段。但是,我国的这项事业仍有很多路要走,破坏野生动物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很多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不足。为把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做得更好,还应加强以下的一些措施。首先,应积极开展关于野生动物的宣传工作。
     保护野生动物不能仅靠政府主管部门,而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大家都来关心这项事业才能做好。这需要我们广泛开展野生动物的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的生物学知识,使大家了解野生动物在自然界的作用,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关系,为什么要保护野生动物。只有大家都认识了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才能自觉地去保护野生动物。另外,还要使全社会的公民了解保护野生动物的方针政策和一些法律法规。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方针是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两级。Ⅰ级保护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稀有的或者濒于灭绝的野生动物。如大熊猫、金丝猴、华南虎、天鹅、扬子鳄、白鳍豚、中华鲟等。Ⅱ级保护动物是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如猕猴、麝等。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建立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是保护野生动物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虽然,促使物种灭绝的原因尚未十分清楚,但这一点,我们已形成共识:人类毫无顾忌、无视生态环境的各种活动,破坏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必将加速物种的减少,甚至灭绝、消失。这样的教训,我们已经有太多了。由于我国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建造大坝,排放污染物,使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遭到破坏,白鳍豚、中华鲟几乎到了灭绝的危险,所以《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11、12条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作了明确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破坏。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严格控制建设单位在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进行工程建设。为了避免人类对野生动物干扰,保护野生动物,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要基地;禁猎区严禁狩猎,是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繁衍地的重要措施。
     截止1991年底,我国又建立各类保护区638处,总面积5505万公顷,占国土面积5.73%。但这一指标与一些自然保护区建设比较好的国家还有一定差距。今后还应继续加强这方面工作,力争使保护区面积的比例达到10%左右。以法保护野生动物,使野生动物保护事业逐步走上法制轨道。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使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走上了法制轨道。《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是相当一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野生动物谁猎归谁所有,再加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高额经济利益诱惑,滥捕乱猎野生动物的案件时有发生。如,海南坡鹿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尽管如此,偷猎案件仍时有发生,1985~1987年在保护区内共发现20只死鹿,其中6只死于枪弹,1只死于套子。1989年又有2只坡鹿被杀,至于那些偷猎后运走的坡鹿,根本无法查清。因此,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偷猎野生动物的行为,并毫不留情地将不法偷猎分子绳之于法。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调查野生动物资源,建立资源档案。积极探索野生动物的致危因素,并对种群结构、寄生虫及疾病防治、生理、生化、遗传、代谢等方面开展更深入的研究,以便摸清野生动物的生物学规律,达到科学保护、管理野生动物的目的。同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我们只有掌握了野生动物的资源状况,才能够确定哪些是急需保护的,哪些是可以猎取的。同时也为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规划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林业部门应按照这一条规定,定期组织进行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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