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手抄报:铅镉污染事件10年63起(3)

来源:网络整理发布时间:2015-06-27

  吕忠梅指出,环境与健康问题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实践中,环境与健康群体事件的爆发涉及“企业排污行为-政府环境监管-公共卫生干预-群众利益诉求”等多个环节,行为主体与利益关系十分复杂。

  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从污染物排放到人体健康受到损害,从法律上看,难以认定损害赔偿请求所需要确定的因果关系,进而难以判断由谁来承担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吕忠梅说。

  吕忠梅建议,解决问题的制度安排在于制定环境与健康法,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权力)义务(职责),包括构建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体制,明确政府的环境与健康保护责任,健全环境与健康损害赔偿制度等。

  吕忠梅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中并没有环境与健康法,所以最近5年不会有制定法律的可能性。

  在首届国家环境与健康研讨会上,环境保护部环境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李萱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的框架下,相关部门近期可以有所作为,包括研究建立环境与健康调查制度、出台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指南、出台环境健康风险清单等。

  吕忠梅将视线转向司法解释,“目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司法解释,可以比较好地解决已经出现的环境污染纠纷”。

  在一个月前举行的“环境志愿律师与环境NGO联合行动公益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孙茜表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司法解释将于年内出台。

  孙茜说,本来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司法解释要在2013年起草完成,但是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做了修订,司法解释也要相应地进行调整。

  该司法解释的专家建议稿,由最高法院委托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带领的团队起草,之后交给最高法院。

  王灿发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专家建议稿除了明确诉讼主体、证据与举证责任、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之外,还包括因果关系认定、环境侵权的责任分配、责任承担方式、连带责任等方面。

  在举证责任上,专家建议稿拟规定被告举证制度,在确立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实行无过错责任,排污者即使是合法排污,即使主观上没有任何要对别人造成侵害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也要承担责任。

  “法律并不是非得要找出一个事实真相,而是在各种事实真相弄不清楚的情况下作出一种选择,即要求排污的企业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一种法律的选择。”王灿发曾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说。

  李萱表示,世界范围内,推动环境发展的主要动力,是公民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基于此出现的大量环境污染诉讼和环境运动最终实现了环境与健康政策的完善。

  李萱发现,但在我国,公民的环境权益仍缺少法律依据,难以顺利启动环境诉讼;加之我国现行环境领域法律仍处于污染防治阶段,还没有上升到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阶段,制度走向完善“只是开了一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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