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科举制度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09-05-15

察举。汉代选拔官吏的制度、由丞相、列侯、刺史、守相等推举,经过考核,任以官职。始于武帝时,其主要科目有孝廉、贤良文字、茂才,目的在扩大封建统治基础。
     为汉代地主阶级的重要出仕途径之一。九品中正。魏晋南北朝施行九品官人法,指定负责察访本地人物的专职,公元200年,曹丕采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规定州设大中正,郡国设中正,将本地人物评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作为选任官吏的依据。吏部所任官吏,必须交中正调查这人的家史声名。担任中正的都是世家大族,致产生“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现象。进士科。隋唐取士的科目之一。
     始于隋汤帝,至唐代特为重要,以后其他科目多仅存空名,无足重轻,进士科成为科举制度的唯一科目。童试。明清两代初级入学考试之称,包括县试、府试和乡试三个阶段。县试。清代士子要取得出身,首先须在本县应县官所主持之县试,经过录取后,即有参加上一级府试的资格。府试。清代经县试录取的士子参加管辖该县的府(或直隶厅、直隶州)试。录取后,即有参加上一级院试的资格。
     院试。清代由各省学政主持的考试。曾经府试录取的士子方可参加,经过录取后,即取得入学资格,确定“生员”的身份。科试。清代每届乡试前,各省学政巡回所属举行的考试。意在选送优等的生员参加乡试。乡试。明清两代每三年一次在各省(包括首都地区)举行的考试。取中者为举人,得应次年在首都举行的会试。会试。明清两代每三年在首都举行的考试。
     各省举人都可参加。取中者为贡生,得应殿试。殿试。也叫“廷试”。由皇帝对会试合格者在殿廷上所举行的考试,常指在会试举行的殿廷考试。朝考。清代进士经过殿试。取得出身以后,仍须再应一次殿廷的考试,特派大臣阅卷,称为朝考。按朝考的成绩,结合殿试及复试的名次,由皇帝分别决定应授何种官职,最优者改翰林庶吉士,其次分部以京官任用,其次分省以知县任用,其次以教官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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